赵海霞、于立群、商宁走进山东电视台《周末说法》

栏目:鑫士铭动态 发布时间:2022-07-18

为什么婚姻家事纠纷很多案中案?连环案?怎样在婚姻家事案件中获得优势地位?怎样保护双胞胎孩子和母亲的合法权益?老人早早把房子过户给一个孩子对不对?

7月16日上午,烟台市妇女维权法律服务团成员,我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团队律师代表赵海霞、于立群、商宁受邀走进山东台《周末说法》直播间以案说法,解答了这些问题。

本次直播在山东台融媒体平台、学习强国平台、闪电新闻客户端、齐鲁网、蜻蜓、喜马拉雅等平台同步进行,与广大网友共聊婚姻家事的热点法律问题。90分钟的直播时间,吸引了数万网友的观看,还有观众通过回放方式学习了解。


  b4b355dddcabdaf5d95e7e78f3cf14f2.jpg

(图为赵海霞律师)


赵海霞,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执行委员会委员,财富管理师,烟台市律师协会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25年法律工作经验,担任十余家公司、企业、团体、个人法律顾问,精于疑难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洞察家族财富传承的风险,运用遗嘱、协议、公司章程、保险、信托等方式解决家事法律问题。业务专长:涉家事类非诉讼业务(包含谈判、协议、情感修复等),涉家事关联诉讼业务(包含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股权纠纷、赠与纠纷、继承纠纷等),个人及家族财富管理及传承规划,个人及关联企业财富保障及法律风险防范。 


赵海霞观点:当代家事律师和传统认知的家事律师大不一样


现在的婚姻家庭案件不再是早些年“分筷子”、“分煤球”那么简单,不仅是以房产和子女抚养为主,很多会涉及到股票、债权的分割,尤其是当今社会随着财富的增加和积累,两个人结婚不亚于一个公司的并购、重组,离婚则类似于公司的破产清算;而在家事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较大,比如涉及过错赔偿金额、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倾斜分割比例、抚养权的认定、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行为等。在诉讼业务中,家事律师不仅要处理房产、公司股权,甚至还有保险、期货等各种复杂的财产;不仅要关注夫妻关系,还要顾及亲子关系、家庭和谐等。在非诉业务中,当事人情感修复、财产规划的要求也复杂而多变。

婚姻家庭案件对家事律师要求更高了。律师不仅要深入学习《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裁判要点,在处理财产设计公司股权时还要熟练运用《公司法》,在涉及财产规划和传承时还要钻研《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税法》等方面的法律,在涉及域外婚姻家庭纠纷时,还要了解不同国家的夫妻财产等相关法律制度。家事律师在理论储备扎实的基础上,充分结合证据、价值取向以及感情因素呈现案件事实,才能给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家事法律服务。


以案释法:一起离婚诉讼引出七个连环案


有个离婚案,双方只是解决了离婚和抚养关系,没有处理财产问题。在他们解除婚姻之后,女方又提出了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包括车辆、房产等;后来男方又提出了反诉,说房子里面有大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他的父母单独赠予他个人的房产;再后来男方的父母也加入进来,以儿子和前儿媳为被告,提出了民间借贷纠纷;再后来男方父母又提出了撤销赠与;男方和他的父母之间银行账户的来往频繁,数额较大,男方还主张是借他父母的钱买了一辆豪车;女方不知情,认为就是男方的父母买了赠与给他们夫妻的,牵扯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很多……剪不断理还乱。男方和女方交叉了好几个案件,同时进行。

男女双方均拒绝沟通与调解。男方为了争口气,故意刁难;女方认为自己分少了也绝对不退步。律师发现夫妻双方都非常爱自己的女儿,就先从维护孩子权益入手沟通,再后来,男女双方逐渐同意进行调解。律师起草了调解协议,协议中的很多细节问题包括如何履行、违约责任等等均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该案得以圆满和解。

怎样算夫妻共同债务?

赵海霞:共签共债,共用共债,共益共债!

《民法典》对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需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理论上通常用三个标准来判断债务的性质:

一是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看举债的用途,共用共债原则。如果举债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三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也就是共利共债原则。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父母出资什么情况下算借贷?什么情况算赠与?

赵海霞:写明白!


父母出资时候的本意是很重要的,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转账的细节有没有备注?有没有附言?转账之后双方之间的沟通表达,也就是对这个转款的性质是否做过认定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比方说有无借条啊、赠与协议啊等等,这些问题也是审理的要点。

亲属之间的赠与或者是民间借贷纠纷,法官审理的时候可能会更加详细。法官审理时可能还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包括借款的时候借款的额度是否超出了夫妻之间家事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他们生活、家庭所用的这种额度?


【律师建议】


 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很常见,建议父母在出资的时候对款项的性质进行界定。要么签订书面的协议,要么在转账凭证的时候进行备注。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时候,认定的关键点到底是属于他们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的财产?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份额有多少?主要是看父母出资的时间节点、男女双方结婚的时间节点、房产登记在谁名下?这些要件能判定,房产到底是否属于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父母给子女钱财的时候,建议也能够进行书面约定。比方说他们之间就是借贷,或者是就是赠与给他们的,最好签订书面的借贷协议或者是赠与协议。如果不签订书面材料,转账的时候也要进行附言和备注,比方说就是支付借款,或者是赠与给我的孩子个人所有,以免产生争议。如果当初给予钱款的时候没有书面协议或备注,事后再单纯依照转账凭证来主张借贷或者赠与,不一定能够认定。


 

(图为于立群律师)

于立群,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部主任。执业近20年,曾在北京执业7年,累计办理各类案件八百余件,代理过多起重大疑难案件,近五年专做家事法律业务,代理了多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案件,代为起草了大量的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遗嘱等家事法律文书。

于立群观点:不要从网上随意下载合同文档

很多人说遗嘱、继承、婚内财产约定、离婚协议网上不少模板,我们自己也可以写。何必请律师代写?我告诉你,家事法律文书请律师代笔有什么好处。

1.确保相关法律文书合法。律师代写文书,更能确保文书内容合法,不会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避免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书被法院撤销或裁定无效。比如实践中存在很多自书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案例。 

2.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权益。有些协议需要权衡双方的利益,而律师能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在合法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为己方当事人争取利益,同时又可以避免协议内容太过苛刻而对方拒签。 

 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尽可能避免当事人责任,增加对当事人有利的条款。很多文书不但有权利,也有义务,当事人未履行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诸如赔偿损失或承担违约金等等。而律师能在合法的前提下,结合当事人意愿,尽可能在代写文书中帮助当事人减免责任,同时增加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条款。

4.能够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再比如,我们经常给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相关内容会比较完备,而当事人自己起草的离婚协议,往往会存在约定不明、不全,经常在离婚后,会为未处理的财产、债权债务等发生新的纠纷。

不建议直接套用模板,因为每个文书的情况不一样,再加上你也不知道模板是站在哪一方的角度起草的。所以如有相关法律文书起草方面的需求,建议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更有利于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以案释法:离婚诉讼中的“道”与“术”

这个案件涉及到了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护,涉及双胞胎孩子的抚养 ,我们代理的是女方。

这两口子看起来幸福,女方经营一家独资企业,男方是公务员,有一对双胞胎女儿。但双方常吵架,男方偶尔对女方还使用家庭暴力。每次争吵后,女方想,为了孩子,再怎么难,也要维持家庭完整,就忍气吞声过了七八年。后来二人开始分居,男方经常夜不归宿,即使在家里,男方也只在客厅睡觉,经常很多天不与女方说一句话,女方非常痛苦,精神几近崩溃。

女方找到了我们决心要离婚。我们给她多次心理疏导,就离婚问题也与夫妻两人多次沟通,男方当时同意离婚,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争议很大,不能协议离婚,只能走诉讼离婚。

女方的主要诉求是:1.尽快离婚;2.双胞胎女儿最好由女方直接抚养,实在不行由双方轮流抚养,尽量不要让两个孩子分开生活;3.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女方表达可适当让步。

第一次起诉离婚,我们在全面了解了案情和女方的诉求后,开始帮助女方梳理证据,制定诉讼思路和方向。当时拿不准男方是否在法庭上同意离婚,所以我们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没有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放到诉讼请求中来,诉讼请求仅主张要求判令二人离婚和两个婚生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

果然,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开庭过程中,男方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我们综合女方的现有证据,认为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为此,当事人在我们的建议下,当庭表示撤回第一次起诉。

判决不准离婚和撤诉,法律效果基本相同。为什么我们认为第一次起诉未主张分割财产和当庭撤诉这个诉讼策略是律师权衡后最合适的选择呢?因为我方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尚未掌握存在法定判决离婚情形的证据,不能确定男方在第一次诉讼过程中是否同意离婚,所以,在起诉时未主张分割财产;但如果对方同意离婚,我们可以在第一次诉讼中增加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因此,我们为当事人节约了不必要的诉讼费支出。同时,撤诉,还可以加快当事人的离婚进程(撤诉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因为撤诉当庭当天即可办理完毕,而如果等法院在审结后再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一审判决还存在上诉期,就会使我方当事人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推迟。

事实证明我们当时没有让女方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主张分割财产并缴纳诉讼费的诉讼策略是正确的!

恰恰这半年内女方发现了新证据。因为女方一直怀疑男方在婚内存在出轨的行为,女方在几年前曾不经意接过一个婚外异性打给男方手机的电话,女方凭借女性特有的第六感,感觉男方在外面应该有别的女人了,但这不能作为法庭证据。

女方在我们的建议和指导下,有意识收集男方出轨的证据,我们告诉她,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尽量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尤其是避免发生直接冲突。

后来女方发动家族人员对男方跟踪,了解男方在外面的住处。女方为了取证经常蹲点到后半夜。很快,女方发现男方和一个陌生女人经常挽着胳膊出入某小区,女方还收集到男方在外边租房子的租赁合同。女方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女方还收集到了男方大量出轨的证据,包括男方与婚外异性微信聊天的截图和视频,且有大量的不雅视频,足以反映和证实男方在婚内存在长期多次出轨的事实。

第一次离婚后刚满六个月,我们就代女方提起了第二次离婚诉讼。此时,我们根据女方诉求,把已收集到的男方婚内出轨、实施家庭暴力、女方高于男方收入水平的证明、两个孩子表示愿随女方生活的视频等证据提交给了法庭。同时,我们也向法庭提交了双胞胎归一方抚养的相关案例。

男方迫于证据的压力,满足了女方的主要诉求,即同意离婚,两个婚生女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按月向女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800元。在财产分割方面,男方亦作出了相应的妥协。最后双方调解结案。

本来女方维权很艰难的一个案子,这个结局,我们和女方都没有想到。

这个案子,是有些峰回路转的。我们是本着一切有利于孩子成长、合法、公平地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这样的原则来代理的。双胞胎孩子,最好是一起成长。当时男方就是作对,一切都和女方对着来,很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更不利于女方身心健康,不利于两个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怎样掌握案件主动权?就在于证据的合法取得。女方在律师指导下,合法、充分地举证,证明男方是有过错的,获得了法庭上的优势地位。这个案件,速战速决,对于女方家族和孩子来说,比较圆满。

证实婚内出轨的证据有哪些?

1)出轨方关于承认其存在出轨行为或事实的单方承诺或双方约定;

2)双方谈话录音或聊天记录中,有出轨方承认出轨的内容;

3)与婚外异性不正当交往的照片、视频资料;

4)报警及出警记录等。

影响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标准的因素有哪些?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对于抚养费呢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在离婚案件中请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何时提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因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离婚诉讼中未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可在离婚后,另行起诉。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14e95755e7a40cb5cf21fe59df316fc9.jpg

(图为商宁律师)

商宁,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部律师,烟台市律师协会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拥有10年政府行政工作经历,2年公职律师经历,以及丰富的政务、群众、公安工作经验。担任烟台市税务局、烟台市科技局、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等常年法律顾问,专业领域为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涉税、涉外法律服务。

商宁观点:家事纠纷应考虑税务问题

税务问题虽然很多时候不是决定家事纠纷核心的问题,但在家事纠纷中,如果税务问题考虑不到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问题的解决。比如我们有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房产归属、股票归属,但是在巨额的房产和股票变更过户时,产生的高额税费如果没有约定明确就会有很多扯皮的事情发生,再比如很多人在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中对夫妻婚内取得房产过户的税费纠缠不停,但实际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夫妻婚内取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在离婚后过户变更到另一方名下是不会产生税费的,还有涉及财富规划和传承中,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不同组织形式之间进行分红、财产转让等的税费并不完全相同,这都是专业的家事律师需要替当事人充分考虑的。

 

以案释法:驳回老人的撤销赠与很容易但我们没有这么做

有一位93岁的老人要撤销给60岁儿子的房屋赠与,我们代理的是儿子。

老人有四个儿女,老人多年前单位分他一套房改房,那时正值小儿子婚龄,又考虑其他子女均已成家,老人就把这套房改房给了小儿子。自此之后,老人的其他三个儿女就很少登门,但小儿子很孝顺,和父母一起生活。

后来老人岁数大了,老伴瘫痪在床,小儿子尚在工作,但已不能满足老人的日夜看护需要。此时,老人的其他子女陆续登门向老人示好,之后,老人便总是嚷着要回房屋,父子对簿公堂。

在庭上法官查明,老两口一直随小儿子生活,小儿子和媳妇均患病的情况下依然坚持照顾老人,但确实力不从心,想聘保姆父亲也不同意,去过敬老院老人也不满意,结合日常生活矛盾,父子关系才逐渐恶化的。

这个案子涉及赠与的撤销权问题。关于撤销赠与,分为赠与行为完成前和赠与行为完成后。在赠与行为完成前,赠与人具有法定撤销权。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以撤销。那么在赠与行为完成之后,赠与人就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了,仅有在法律规定的以下三种情形下才可以申请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其实这个案子在法律层面并无太大争议,老人平日由小儿子赡养属实,老人想撤销赠与,还是很难的,本案难就难在我们和法官都想通过这次诉讼化解他们父子的积怨,缓和家庭矛盾,让其他的子女也能够参与到老人的赡养中。对于这个案子双方律师和法官都付出了很多精力用于和父子间的沟通。

最后老人的大女儿将老人接回家中,瘫痪的母亲继续由小儿子照顾。这样解决了家庭赡养的大问题,案结事了。


【律师建议】


生前有资产,身后无遗产。

父母对于孩子过早的赠与,是否会引发家庭矛盾?受赠与一方子女是否应当尽到更多的赡养义务?

对于这个话题,我们律所还开展了一场激烈的辩论比赛。作为律师,建议父母把遗嘱、遗赠问题想好,提前写好,但是未必很早就交付给孩子。生前还是要有自己足可控制的财产;还有,自己意愿把重大财产处置给哪个子女,是你的权利,但是公开或者有失公平,就会招来子女的矛盾和意见,反而不利于家庭和谐。还有,如果立遗嘱,还是找专业律师帮助你,我们会考虑到你的顾虑,可以进行附条件的赠与,也会为你保密!